教学管理

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落实华北科技学院双学士学位教学管理各环节工作,学校决定在《华北科技学院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华北科技学院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培养计划

学士学位人才培养计划由所在教学单位研究制订,并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教学方式

双学士学位专业单独组班、单独教学、单独考核。采用周末或晚上集中授课的方式开设双学位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教学任务。双学士学位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原则上每班学生人数应控制在50-80人。所在教学单位要为每个双学士学位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学生的学习管理。

第四条 修业年限

学士学位的学习须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其修业年限为2—2.5年。即学制为4的学生,应在第4—8学期内完成双学士学位学习。

对于参军、出国或国内访学交流等原因保留主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可以保留双学位学籍。原则上应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之前完成双学位学习。

第五条 资格审查与注册

1. 凡符合《华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中申请条件的学生,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的第4周之前提出双学位学习申请,填写《华北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双学位申请表》,并附一年级所有课程成绩单。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双学位专业,且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2.经主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报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初核后,于第8周前报教务处。未达到双学位专业开办人数30人)时,教务处在第10周前及时公布,学生可在第11周向其他双学位专业提出申请。(具体时间详见当年教务处网站通知)

3. 为保证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和培养质量,双学位专业招收学生的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

4.教务处负责公布最终获得双学位学习资格学生名单,并安排组织第四学期开始上课。

5.获得双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初2周内完成本学期的缴费手续,逾期未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后续课程的学习资格。

6.已缴费学生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取得双学位学籍。

7.开办双学位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第4周前向教务处提交本学期的双学位学生名单。

第六条 教学组织与管理

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报名组织、资格审查、安排任课教师、教学及考务安排、成绩统计登录、学位资格初审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的审查,学生学籍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双学位课程学分转换的审核;双学位证书的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课程重修和免修

1.重修:双学位课程不及格,初次重修免费,再次重修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参照主修专业办法执行。

2.免修:双学位所设课程如与主修专业课程(已修并获得相应学分)重复,可申请免修。由学生到主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出具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单位盖章,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双学位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免修双学位课程学分不得超过双学位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八条 学分转换

在规定修读时间内,获准退出双学位学习或未获得双学位证书者,所取得的双学位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可以转为主修选修课学分。

第九条 学籍管理

1.取得双学位学籍的学生,仍由主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管理。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和学籍:

1)不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者;

2)参加双学位学习后,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累计超过10个学分不及格者或主修专业已被第二次预警者或有3门双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3)修读双学位期间,受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4)本人申请,并经双学位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同意终止学习者;

5)因伤、因病休学者;

6)在规定的双学位修读时间内,未完成双学位学习者。

第十条 授位

1.双学位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审查学生双学位的授位资格,并按规定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确定获得双学位学生名单。

2.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学位证并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颁发华北科技学院双学位证书;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1/2以上,未修满全部学分者,颁发华北科技学院辅修证书。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及办法

1.收费标准:双学位学习以学分为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标准收费。

2.收费办法:学生每学按规定缴纳学费,具体缴费办法按财务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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