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调整本科专业,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好学校资源与社会需要、招生数量与培养质量、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局部利益与整体发展的关系。

第三条  设置、调整本科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四条  设置、调整目录外专业,应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与层次,形成与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结构;应有利于拓宽专业口径,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设置、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整体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以70人为宜,不低于60人(体育类、艺术类、外语类等专业不低于25人)。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须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培养计划,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至少有1/3的课程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承担。

4.具有较完善的办学条件,包括开办经费、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实习场所等。

第六条  设置、调整专业须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完整填报《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第七条  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本科专业,必须成立论证专家组,其中校内专家不得超过2人。经充分论证,出具有专家亲笔签名的《论证报告》,附专家基本情况表,与《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一并报送。

第八条  设置、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15月份,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一式10份。

26月份,教务处初审并组织学校专业设置专家组进行答辩;相关教学单位须准备15分钟的幻灯片,教学单位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参与答辩,接受专家组质询。

37月份,教学单位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及《论证报告》报送教务处评建与学位办公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学校审批通过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经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  对原有专业进行跨类调整的,按设置新专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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