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华北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明确本科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推进本科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并遵循教育教学活动规律,不断规范本科教学工作,达成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本科教学组织工作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由校长统筹负责,分管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调动学校各类资源为教学服务,保障各项教学工作目标的实现。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树立为本科教学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负责审议本科专业设置、审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审定本科教学建设标准,指导教学建设;指导本科教学评估等。

第五条 本科教学督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督导为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工作提供参考,对学校教学秩序和本科教学质量监控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教学单位督导对本单位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等进行监督和指导,主要督导本单位的教学活动,参与各种教学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 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负责学校本科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教育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与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以及日常教学事务管理等工作。

教学单位是学校直接进行人才培养的业务单位,主要职责是完成教学任务、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并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实施学生日常管理,开展科研、教研及学科建设工作。院长(主任)是教学单位本科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达成人才培养目标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学校组织本科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开展教学建设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础性文件。制定培养方案应符合人才成长和教学工作规律,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自身办学实际,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相关专业行业评估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各教学单位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或修订完成,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由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后,在每学期核对开课计划时提出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符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新入职教师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学习高等教育的理论和方法,熟悉教师工作职责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为顺利开展本科教学、科研等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切实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基本制度。教授原则上每学年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及以上理论课程。所授课程应是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等,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

第十三条 为本科生讲授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三年以上高等学校课程主讲经历,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为本科生讲授专业教育课程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技术工作经历。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本科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任务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由教务处和专业所在单位审核后下达给课程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课程承担单位所属教研室(系)主任负责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当优先安排教学质量高、师德优良、责任心强的教师。对于同一门课程需要安排若干名教师讲授时,应成立课程组并明确一名教师担任责任人。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都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优秀获奖教材或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课程教材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选定,经教研室(系)主任审核,报教学院长(主任)批准,由教务处统一订购。凡是内容存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问题的教材要坚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环节)由开课单位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教学大纲应规定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其基本要求、教学方法、推荐选用教材及考核方式等,是有效实施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达成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是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建设、评估学习情况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包括备课、课堂讲授、布置及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对课堂教学各环节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首次上课时进行自我介绍,增进师生相互了解。要通报授课计划,说明课程的教学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对课堂出勤、纪律、作业、实验、测试、期中及期末考试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各环节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等。

第二十条 备课。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准备授课内容,撰写讲稿和教案,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选择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不断更新教案内容。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二十一条 课堂讲授。教师讲授时应携带必需的教学资料,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和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的前提下,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改革与创新,及时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到课堂教学内容中。提倡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在线开放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新模式。尤其要注重学生能力训练和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和创新创业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作业。教师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并认真批改,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阶段性测验,应认真记录测验成绩,以掌握学生学习的状况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教师要开展课外辅导答疑,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伸,可借助各种网络平台进行辅导。辅导过程中,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独立探究、勤于钻研的习惯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得体,仪表端庄,言行文明。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停、代)课者,应办理相应调(停、代)课手续。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包括课内实验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提前或拖延、更改或撤销。

(二)实验教学原则上应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应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等实验内容,注重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到实验教学中,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三)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实验材料齐备,并进行预做。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指导。

(四)实验前,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讲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先行示教;实验中,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分析实验现象及解答疑难问题,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纠正或重做;实验后,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进行实验小结。

(五)实验考核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以考核学生的实验操作、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

(一)课程设计是深化、巩固和拓展教学内容,培养本科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设计指导书,拟定课程设计选题,下达任务书,并按照学校课程设计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学生进行课程设计。

(二)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注重教书育人,坚持教学的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指导方法上,应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十七条 实习教学

(一)实习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二)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制订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保证实习质量。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或任务书,对实习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实习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

(三)实习前要召开实习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部署实习任务,进行实习纪律和安全等方面教育。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到实习现场直接进行教学指导,要跟踪了解学生实习任务完成情况,解答和处理疑难问题。教学单位要组织实习检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教学单位要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召开实习工作报告会,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

(一)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学术规范、知识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选题,选题内容要利于学生理论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全面培养。

(二)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并对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求真创新的学术精神,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毕业设计(论文)具体的实施要求见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力保障。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形式,侧重过程性评价,降低终结性评价比重,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探究性和协作性,培养学生创新、创造、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评价方式及其所占比例在教学大纲中有明确规定,课程成绩按比例综合形成。

第三十一条 终结性评价主要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操作考试、口试、网络考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有关命题、考试及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登记、试卷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纪律和要求见学校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和细则。

第九章  本科教学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科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是真实反映本科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情况和实际发展水平的重要载体,做好教学档案管理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科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与课程建设、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位、教材等。具体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操作流程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院两级应重视本科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日常业务活动提出规范要求,保证做好各类文献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章  本科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本科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及反馈意见,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学年本科教学工作质量测评制度,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接受考核。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学校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对查实有违师德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并在各项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检查制度,跟踪督查全校各项教学工作活动的开展情况。督导专家有权对全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教学规定或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举报。各部门、教学单位及教师、管理和服务工作者均应接受督导专家组的督查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不完成本科教学任务,在教学活动中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本科教学资源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要求,高质量建设教师队伍。严把教师引进关。教师引进除考核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外,须加强对思想政治表现及意识形态倾向的审查。严格实施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加强教师教学管理与考核。按照教育部要求生师比配备师资,专任教师年龄、学历、学位、学缘等结构合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高于教育部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合格标准。保证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本科专项教学经费、生均本科实验经费逐年增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教室座位数满足教学需要,智慧教室数量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信息化条件与资源建设符合教育信息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施专业动态调整。坚持需求导向,构建并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互动,与招生、培养、就业联动的学科专业体系及动态调整机制。专业录取志愿率较低的专业,或协议就业率、升学出国率和自主创业率三项之和较低的专业,实行逐年减招、隔年招生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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